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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相关事项具体规定

来源:荣立亚 发布时间:2021-10-15

摘要: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受理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 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法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 “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外国(地 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 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请上述 2、 3、 4 类新设立企业名称核准的, 通过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简称网上注册系统) 提交申请。对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总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请人。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 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取。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上述 2、 3、 4 类), 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 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本 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 报总局审核,总局最终作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相关审核信息通过 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员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1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4、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15、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6、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三)向外资投资企业提供“双渠道”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既可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
现场申请的,由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登记机关打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四)预先核准名称可以调整部分申请项目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要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于勘误性质,申请人必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准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经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申请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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